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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高速+光伏”!
来源: | 作者:玖开电缆 | 发布时间: 2024-08-23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有关单位起草了《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支持“高速+光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部分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推动实施。审核同意后的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电网企业根据装机规模出具并网意见,就近接入电网,执行分布式光伏政策。电网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建设接网工程。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高速公路深度服务云南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实施,服务和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有关单位起草了《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9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请在公告时间内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fgwjccglk@163.com。

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高速公路深度服务云南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实施,通过“高速+产业”“高速+光伏”“高速+物流”等融合发展模式提升项目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指南。

一、树立融合发展导向

1.做优融合发展项目。新增高速公路项目应充分衔接沿线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融合发展专篇,深入论证融合发展预期目标、实施方式、经济效益等,并由各参与主体共同签订“高速+”融合发展责任方案。存量高速公路项目应聚焦提质增效,充分盘活低效资产,拓展开发沿线资源,通过专业化、市场化方式,因地因需因势实施“高速+”项目。

2.夯实融合发展基础。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为“高速+”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沿线政府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高速公路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授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可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保持不变,期满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进行备案延期。

3.丰富融合发展主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民间资本作为“高速+”项目谋划、实施、运营的重要补充。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定期推介“高速+”项目,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探索企业全额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的核准模式。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择优选取专业化民营企业参与“高速+”项目,提升“高速+”项目建设运营水平。

二、拓展融合发展维度

4.支持“高速+产业”。实施高速公路“开口子”项目,与沿线产业发展“点线结合”,促进客货运输降成本。沿线城镇、园区、企业等结合发展需要,提出“开口子”需求。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物流基地、农贸集散地等有连通需求的,由沿线政府会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企业主导的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开发等有连通需求的,由开发企业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开口子”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依据项目清单办理用地手续,州(市)、县(市、区)按权限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5.支持“高速+光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部分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推动实施。审核同意后的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电网企业根据装机规模出具并网意见,就近接入电网,执行分布式光伏政策。电网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建设接网工程。

6.支持“高速+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跨省跨境的物流、仓储、贸易等关联业务,依托重要口岸、重点园区、关键资源集散地打造物流枢纽,发展“线外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托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设物流基地,经营特色产品配送、投递,发展“线内物流”。

7.支持“高速+石材”。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新设砂石料采矿权的,经属地政府批准,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报送限制;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新设砂石料场的,其开采不纳入地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矿山总数控制指标统计范围,不受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管理。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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