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指出:
1、6兆瓦以下地面电站纳入集中式管理
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2、暂不要求工商业分布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我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3、大型工商业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4、存量项目“四可”改造今年年底前完成
在“四可”功能改造方面,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5、不得以容量限制等暂停或暂缓项目备案
在备案方面,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属地备案工作的指导,不得以统筹开发、市场整顿、容量限制等为由暂停或暂缓项目备案。
确因拆迁移民规划、乡村风貌保护等原因暂不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备案主体及电网企业。
项目投产之前,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应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