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建设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相关要求,应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备发电设备安装条件,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防洪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含前述范围内历史存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以外的区域,以及在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的生态蓝线范围内未能通过防洪影响评价的光伏发电项目。
5.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6.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7.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